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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成德与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德,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949号原告:李成德,农民。被告: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玉池,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长胜,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民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冯德发,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党支部委员。原告李成德与被告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奉朝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德、被告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长胜、冯德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成德诉称:2000年8月,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承包被告的土地种植冬枣树,2015年8月协议到期,双方因冬枣树的所有权产生争议,至今无法确定冬枣树归谁所有。原告经过再三考虑,无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北承包地上248棵冬枣树归原告所有。被告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齐庄村民委员会辩称:承包协议上表明冬枣树的所有权为被告,承包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发放了每株5元的树款,原告对树木只享有收益权,并非所有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冬枣树系以生产果品为目的的经济林。本案争议焦点为冬枣树的所有权,系林木所有权纠纷,且原被告对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因此,林木所有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可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机构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德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