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苏净彩钢厂与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苏净彩钢厂,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苏净彩钢厂。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苏净彩钢厂与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1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