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巨野县进出口公司工艺品厂与李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巨野县进出口公司工艺品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委托代理人:张修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义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野县进出口公司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得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立因与被上诉人巨野县进出口公司工艺品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