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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壶关县珍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壶关县珍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45-1号原告壶关县珍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红旗水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郭珍其,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许坦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裴太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壶关县珍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壶关县珍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壶关县珍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