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文斌与蒋皓、叶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斌,蒋皓,叶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710号原告:范文斌。委托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皓。被告:叶薇。原告范文斌与被告蒋皓、叶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文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