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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文斌与蒋皓、叶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斌,蒋皓,叶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710号原告:范文斌。委托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皓。被告:叶薇。原告范文斌与被告蒋皓、叶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文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