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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树兵与包集粮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兵,包集粮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07号原告:张树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集粮站,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包集街道。法定代表人:高飞,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兵与被告包集粮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5日,原告张树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集粮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兵撤回对被告包集粮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树兵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