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辉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辉建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异3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建管站二楼。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凯,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辉建筑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孝龙,徐州市铜山区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工业集聚区内。法定代表人丁利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铜浩,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辉建筑分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灵路西侧办公楼201-203室。诉讼代表人孟凯,该公司经理。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辉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铜张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2015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5)铜执字第43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115096元。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24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朱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