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2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白鹤林小区,注册号:500112600547566。委托代理人任杰,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1路139号,注册号:500112300023005。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5号,注册号:91500112203510350T。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为395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雄利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