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曹勇、任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曹勇,任红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红卫教育口*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勇。被告任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勇、任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梅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4元减半收取3522元,由原告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骆红梅审 判 员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空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