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柳申月与杨海鑫、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申月,杨海鑫,蒋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797号原告:柳申月。被告:杨海鑫。被告:蒋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申月与被告杨海鑫、蒋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柳申月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