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朴虎哲与张振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虎哲,张振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48号原告:朴虎哲,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江,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虎哲与被告张振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虎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朴虎哲负担。审判员 金今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洪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