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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朴虎哲与张振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虎哲,张振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48号原告:朴虎哲,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江,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虎哲与被告张振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虎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朴虎哲负担。审判员  金今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洪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