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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贺某,贺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陕07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民一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贺某,贺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贺某某已主动向法院履行执行标的2万元,现已兑付给当事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民一终字00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