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敏英与林斯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英,林斯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609号原告林敏英,女,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陈新,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斯墙,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文、林纯全,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敏英与被告林斯墙返还原物纠纷案,现查明:原告林敏英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取得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楼××层商场整层房产,并于2015年1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斯墙等因不服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融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而申请行政复议,并为福清市人民政府所受理;被告林斯墙等对(1998)榕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综上,原告林敏英系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据该判决书而取得的融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而提起本案诉讼,现被告已针对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行为及民事判决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因行政复议决定和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将作为本案的依据,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