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林斌与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斌,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458号原告何林斌,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孙甚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斌与被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林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夕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