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志强、孙社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志强,孙社强,程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5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志强。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社强。被告:程国强。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志强、孙社强、程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1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聂振勇人民陪审员 苏永法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文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