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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诉被告色庆巴特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色庆巴特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573号原告刘成,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色庆巴特尔,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成诉被告色庆巴特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色庆巴特尔承担。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边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