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侯金儿与蔡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儿,蔡成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679号原告侯金儿,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现住霞浦县。被告蔡成法,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儿诉被告蔡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儿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金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侯金儿负担。审判员 钟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晶晶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