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双武与被执行人刘德会,董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武,马双武与被执行人刘德会,刘德会,董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马双武,男,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德会,男,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董长进,男,汉族,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马双武与被执行人刘德会,董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15)珲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双武与被执行人刘德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德会以吉HL13**号小解放牌汽车抵偿债务60000元,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马双武负担。现被执行人董长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金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