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飞诉刘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飞,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XX镇XX村XX庄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可,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张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明荣,被上诉人刘可的委托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12月7日,韩飞出具《借条》一份,言明:韩飞因投资经营向刘可借款33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第一次借款为2012年4月24日转账15万元、第二次借款为2012年9月11日转账142,500元、第三次借款为2012年10月30日转账4万元,3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8日至2014年6月30日,如不按时还款或付息,按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日息加罚。借条形成后,由于韩飞未能向刘可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刘可遂诉至来院,要求:1、韩飞归还刘可借款本金33万元;2、韩飞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韩飞虽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的银行账户往来以证明其归还了刘可部分借款,但从刘可提供的借条来分析,该借条的形成是对双方以往借款的结算,而韩飞提供的往来是在借条之前形成的,因此韩飞的辩称理由显然不符合事实,对此不予采纳。韩飞在借条形成之后未归还刘可借款,刘可在借款期限到期后要求韩飞归还借款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由于韩飞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刘可按双方的约定要求韩飞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应予以支持。刘可自动调整计算利息的利率,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韩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可借款本金33万元;二、韩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3万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9.50元,由韩飞负担。原审判决后,韩飞上诉称,双方在2012年起以韩飞的名义出借给案外人钱款,因案外人无法还款,故刘可带着未满周岁的孩子至韩飞所在单位吵闹,韩飞在被逼无奈之下,出具了涉案借条。另,刘可起诉的金额不对,韩飞实际欠刘可62,800元,因此请求驳回刘可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刘可辩称,2012年4月起,韩飞因个人投资需要,多次向刘可借款,其中2012年4月24日借款15万元,2012年9月11日借款14.25万元,2012年10月30日借款4万元,合计33.25万元。经刘可要求,韩飞于2013年12月7日出具了33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8日至2014年6月30日,如逾期还款,愿承担日息千分之五的利息,但韩飞至今未还,刘可因此提起诉讼。2013年12月7日刘可的孩子还未出生,不可能发生带着孩子讨债的情况,故上诉人所称受胁迫出具借条不是事实。另在计算双方往来钱款时,上诉人刻意疏漏被上诉人的打款,以减少借款余额。请求驳回上诉人韩飞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韩飞称其受胁迫出具涉案借据,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涉案借条系双方借款后的结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借条内容亦未违背法律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韩飞,其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即归还借条项下的借款金额33万元及其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9元,由上诉人韩飞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