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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康晓芹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晓芹,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康晓芹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雒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中民终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账号为22700101040000407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账号为22700101040000407的存款307110元扣划至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账户:88190120001841893(请注明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