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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安齐与吴振军、丁贵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齐,吴振军,丁贵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215号原告周安齐。被告吴振军。被告丁贵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齐与被告吴振军、丁贵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安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安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安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