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秋梅与杨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梅,杨红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996号原告王秋梅,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红心,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王秋梅诉被告杨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诉至本院。原告王秋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梅负担。审判员 段 爱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慕任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