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振国与孙海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福,徐振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国,城镇居民。上诉人孙海福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海福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海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欣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