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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振国与孙海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福,徐振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国,城镇居民。上诉人孙海福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海福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海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欣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