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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富生与户博辉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生,户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富生。被执行人:户博辉。申请执行人杨富生与被执行人户博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户博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户博辉的银行账户存款963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会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