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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186号原告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方家塘。法定代表人朱寿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青,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渡驾路33号。法定代表人俞琴英。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