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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姜美玲与袁慧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美玲,袁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姜美玲。被执行人:袁慧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美玲与被执行人袁慧芳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衢柯执民字第1688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1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