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青丝与李振涛、王志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丝,李振涛,王志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张青丝,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志森,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青丝诉被告李振涛、王志森合伙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青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青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青丝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