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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青丝与李振涛、王志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丝,李振涛,王志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张青丝,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志森,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青丝诉被告李振涛、王志森合伙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青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青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青丝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