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游忠泉与朱林江、彭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忠泉,朱林江,彭秀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271号原告游忠泉,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朱林江,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彭秀妹,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忠泉与被告朱林江、彭秀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林江、彭秀妹所有的位于建阳区xxx房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3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林江、彭秀妹所有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缪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