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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广平与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平,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平,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春富,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广平与被执行人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广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县荫城镇桑梓一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款6625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潞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