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忠灿、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忠灿,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9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法定代表人洪文健。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曾文忠,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张忠灿,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址为:福建省罗源县。被告XX,女,侗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址为:贵州省凯里市。本院于2016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忠灿、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程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未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