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与陈志丽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五终59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丽,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丽,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委托代理人:苏少华、陈寅荣,均系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广鹏、梁纪锋,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志丽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丽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丽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9元,由上诉人陈志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连泽璇黄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