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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吴小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吴小雷,杨东凤,吴玉伟,莫若熙,吴玉宙,黎晓月,吴玉振,罗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董事长。被执行人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桂林路708号东方巴黎4幢1503号。法定代表人吴小雷。被执行人吴小雷,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南简井二巷**号。被执行人杨东凤,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玉伟,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莫若熙,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玉宙,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黎晓月,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南平路**号院**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吴玉振,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南简井二巷**号。被执行人罗慧琳,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吴小雷、杨东凤、吴玉伟、莫若熙、吴玉宙、黎晓月、吴玉振、罗慧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莫若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若熙在中国工商银行21×××2316711801000194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05.10元。审判员  谭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