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吉平诉黄旭、龙喜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吉平,黄旭,龙喜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3民初161号原告袁吉平,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宕昌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旭(曾用名黄谢文),男,现年37岁,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宕昌县哈达铺镇。被告龙喜中,男,现年39岁,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宕昌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吉平诉被告黄旭、龙喜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已将原告的车辆退还原告。现原告袁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吉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袁吉平承担。审判员 贾西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