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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缪根红与高六平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六平,缪根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六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缪根红。再审申请人高六平因与被申请人缪根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六平申请再审称,缪根红系帮溧阳市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打工,应向该公司要钱,一审判决以缪根红与天津金港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关系而认定缪根红与高六平存在雇佣关系,缺乏依据。因正业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正业公司委托天目建设集团钢机有限公司将工程余款打至高六平账户发放了部分工人工资,其中就有通过汇款给缪根红的2万元,后因欠薪农民工上访,溧阳市相关部门处理过程中,正业公司年底应付工资单因故遗留了缪根红和案外人闫建锋,或者错误地理解为前期汇款单上有他们的名字以为已经结清,导致了本案的争议。一审开庭审理中高六平所说的缪根红工作期间工资由其发放指的是后来其注册成立了溧阳市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缪根红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由其发放,不是指正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当时书记员记录或者理解有误,高六平没有看笔录就签字了。高六平帮助正业公司招聘的其他40多个工人都由正业公司发放工资,正业公司出具证明认可工资应由正业公司发放。缪根红提交的结账单和考勤表也不是高六平出具的。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缪根红提交答辩意见称,其到天津从事钢结构栈桥制作,是高六平去缪根红的老家召集的,平时受高六平或其授权的人的管理,高六平一审自认生活费和工资是其发放。正业公司与高六平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高六平缴纳社会保险,更没有支付报酬给高六平,高六平借用正业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天津的项目,应当与正业公司连带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正业公司丧失支付报酬的能力,加上与高六平的利益关系,双方串通想把债务转嫁给正业公司,逃避所欠的劳动报酬,正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没有证明力。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缪根红系高六平招用,2014年1月29日高六平通过其弟弟高六群的账户向缪根红汇款支付劳务费2万元,尚欠12568元,缪根红经过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和陈述,没有证据证明高六平招用缪根红时明确告知缪根红实际用工主体系正业公司,缪根红亦未与正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审中高六平称自己为正业公司总经理与正业公司出具证明称高六平系公司业务员的证明内容相矛盾,且实际并没有证据证明高六平与正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高六平自己亦否认其与正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无法认定高六平招用缪根红的行为属于履行正业公司的职务行为。正业公司出具证明认可工人工资由其承担系正业公司的单方意见,缪根红对此不予认可,该证明不足以抗辩缪根红向高六平主张劳务费的权利。综上,原审法院支持缪根红要求高六平承担结欠劳务费12568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高六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六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洪代理审判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缪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