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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钧与天津市恒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钧,天津市恒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恒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育佳大厦5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李晓玲,经理。上诉人吴钧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恒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钧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号津塔写字楼,并不在天津市,故请求本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均在天津市,故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将本案移送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