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66号。法定代表人何汝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志兵、岳洪涛,该分局民警。上诉人刘某因诉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胜利审判员 邓先理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