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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66号。法定代表人何汝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志兵、岳洪涛,该分局民警。上诉人刘某因诉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胜利审判员  邓先理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