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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刘明文、陈予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文,陈予珊,项曙红,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文,男。被执行人陈予珊,女。被执行人项曙红,男。被执行人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曙红。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号小车、项曙红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号小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