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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雷柱桂与重庆市诚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柱桂,重庆市诚和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2号原告雷柱桂,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蹇兴宝,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诚和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亿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柱桂与被告重庆市诚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柱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柱桂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柱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9元,由原告雷柱桂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木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