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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3878号原告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里×,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女,1987年8月7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綦宗霞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里×、被告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经由婚恋网站相识,于201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稍不如意就脾气暴躁满口脏话侮辱诋毁我,并在发脾气时将生活用品砸坏。其多次表示要与我离婚,但我一旦同意离婚,被告又表示若离婚,要与我同归于尽。被告经常争吵打闹到后半夜四、五点,使我无法正常休息,并阻止我探望母亲。被告的行为使我常常精神恍惚和神经衰弱,导致我痛苦不堪。我们已经没有丝毫感情,故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贾×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相识、结婚登记过程。原告母亲在我们婚姻关系中没起好的作用,导致我们争吵。原告还曾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如果是我的问题,我会改正,但争吵不都是我的错。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希望能好好过下去,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由婚恋网站相识,于201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考虑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完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綦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