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民二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吉民二初字第125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4年7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1年8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13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雪梅审 判 员 何晓琴人民陪审员 余晓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