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74号原告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春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军,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艳丽,女,住龙江县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龙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志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