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80号原告张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周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