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春友与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友,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23-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友。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边玉玺,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祥永。本院依据(2015)临执字第26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C商务旅行车一辆。现双方已成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名下鲁C商务旅行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