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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春友与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友,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23-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友。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边玉玺,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祥永。本院依据(2015)临执字第26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C商务旅行车一辆。现双方已成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名下鲁C商务旅行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