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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国英、孟庆柱等与果建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英,孟庆柱,果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英。申请执行人孟庆柱,被执行人果建柱,王国英等申请果建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5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国英、孟庆柱于2016-3-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53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静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