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与石亚军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石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被执行人石亚军,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与被执行人石亚军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商品带有“LOCK&LOCK”标志的规格是300毫升冷暖杯204个、带有“LOCK&LOCK”组合标志的规格是500毫升塑料杯463个(共计667个,价值23957元),罚款8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4036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案权利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6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亚军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亚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红卫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