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哈尼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哈尼族。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段某某与周某于1989年2月开始以夫妻���义共同生活,期间1990年2月27日共同生育一子周进光,1993年10月23日共同生育一女周进会。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2003年3月,段某某与周某分居生活至今。现段某某以其与周某十二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周某与段某某自1989年2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的条件。现段某某以其与周某自2003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十二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情形,对段某某要求与周某离婚的诉���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周某辩称段某某同意补偿其10000元,现周某要求段某某兑现承诺,周某便同意离婚。因该主张段某某不认可,且该主张也不能作为周某与段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准予段某某与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段某某负担75元,周某负担75元。原审判决宣判后,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段某某支付周某10000元;2、诉讼费用由段某某承担。其上诉理由:段某某、周某认识于1989年2月并同居生活,到1990年2月拿结婚证,2月27日生下周进光,1993年10月23日生下周进会,一起生活十年。2000年3月3日早上9点左右,段某某离家,与席弟伍生活了四年,又到了新疆阿克苏生活了十一年多。如今周某也没再婚,等了16年,不但段某某没回来,还起诉离婚。2015年10月27日收到传票,29日周某到法院询问情况,下午回家的时候,周某给段某某打电话,要段某某带回结婚证和户口本,段某某随口说给周某10000元。2015年11月17日庭审中段某某不承认10000元和结婚证、户口本。段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周某对一审确认的事实无异议。二审中,周某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段某某是否支付10000元给周某。本院认为,周某与段某某自1989年2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周某要求段某某支付10000元,既未提起反诉,又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周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吕 勇审判员 玉 儿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