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与孙贵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民委员会,孙贵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27号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法定代表人李贵民,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贵强,农民。本院在审理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与孙贵强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邳州市铁富镇小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二、案件收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