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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曹福成与徐冬生、周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成,徐冬生,周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86号之一原告:曹福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冬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周先琴,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徐冬生妻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军,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成诉被告徐冬生、周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福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福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50元,由原告曹福成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大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