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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琼芳与付廷军、蒋培翠、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芳,付廷军,蒋培翠,唐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18-1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芳,女,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付廷军,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被执行人:蒋培翠,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被执行人:唐果,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盘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顺庆民初字第38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琼芳申请执行付廷军、蒋培翠、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顺庆民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培翠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1幢裙楼第一层商铺5号(产权证号:2012028**)、第一层商铺14号(产权证号:2012028**)及与唐果共有的位于昆明市金泉小区二区18幢1单元102号(产权证号:2010394**)车库、金泉小区二期18幢1单元202号(产权证号:2004218**)房屋。查封了案外人南充万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1号815平方米的土地。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培翠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1幢裙楼第一层商铺5号(产权证号:2012028**)、第一层商铺14号(产权证号2012028**)及与唐果共有的位于昆明市金泉小区二区18幢1单元102号(产权证号:2010394**)车库、金泉小区二期18幢1单元202号(产权证号:2004218**)房屋的查封。二、案外人南充万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1号815平方米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