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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忠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西中岚公寓412室。法定代表人万群,经理。被告于忠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